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本研究中心在学科建设和学术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促进作用,保证其正常、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共包括总则、运行管理体制、人员职责、安全卫生与对外接待工作条例、大型公用仪器设备管理、开放课题的申请与管理等六章。
第三条:本办法由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章:运行管理体制
第四条:本研究中心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五条:研究中心的固定编制由研究中心固定管理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组成,其人事关系隶属研究中心。固定研究人员由研究中心执委会根据协议制进行聘任,聘期内享受研究中心研究岗位津贴(其标准另定)。固定研究人员的人事关系仍隶属原单位,其研究成果同时署名研究中心为第一单位及原单位名称为第二单位的,原单位进行考核时必须予以认同。固定研究人员在享受研究中心研究岗位津贴的同时,其原单位相应岗位的工资及津贴照常享受。
第六条:研究中心主任实行聘任制。研究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在国内外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研究中心主任全面负责研究中心工作,搞好研究中心的开放运行,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并做好各项评估和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本研究中心设专职常务副主任1名,:专职副主任1名;负责研究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另设专职行政秘书1名,专职科研秘书一名,协助研究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做好研究中心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本研究中心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由若干名校内外本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是本研究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定研究中心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定研究中心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研究中心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研究中心工作报告。
第九条:本研究中心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课题组长由研究中心主任和研究中心执委会聘任。课题组长享有课题组内的人、财、物管理权。
第十条:本研究中心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暂定45人,其中管理与后勤人员2人,实验技术人员2人,固定研究人员40人。研究中心固定人员规模可以根据研究中心的发展需要进行扩大。
第三章:人员职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其中固定人员的聘用和考核按照《夸克与轻子物理教育部研究中心固定人员聘用与考核实施细则》进行,流动人员包括客座教授、研究生、博士后及访问学者等。固定研究人员的业务考核由研究中心负责,其他考核由原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全体研究中心人员均应自觉遵守研究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关心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为营造良好的研究环境和活跃的学术气氛作出各自的贡献。研究中心固定研究人员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与省部级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以及企业委托项目,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力争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同时,还应积极承担博士生、硕士生等人才培养任务,为国家培养高质量、高层次人才。
第十三条:研究中心固定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负责研究中心内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日常维护与管理,并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实验方法、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升级研究。在保证研究中心科研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积极接受外来任务,为社会服务,以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四条:研究中心管理与后勤人员要认真做好研究中心的日常管理与后勤保障工作,保证研究中心的安全、卫生,维护研究中心的整洁有序。同时,要认真做好研究中心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和各项接待工作,做好科技档案、设备档案、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的保管工作,保证研究中心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维护研究中心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客座人员是本研究中心的主要研究力量,应该主动关心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要积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提高研究中心的学术水平。
第十六条:凡来本研究中心开展研究工作的客座人员应事先了解本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开放基金申请办法以及遵守研究中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凡本研究中心工作人员,违反研究中心工作制度,研究中心有权进行批评教育乃至经济处罚。
第四章:安全卫生与对外接待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本研究中心坚持“安全第一、整洁有序”的原则,实行安全卫生责任制,凡本研究中心人员均有义务自觉做好研究中心的安全卫生工作。
第十九条:凡研究中心新进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在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研究中心网络安全管理按下列规定进行。
1、在研究中心工作的人员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害信息。
2、在研究中心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执行信息发布、登记、审核制度,被允许发布的信息需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查,并对其负责。
3、在研究中心工作的人员不得擅自盗用他人IP地址和电子邮箱,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与通信。
4、在研究中心工作的人员不得在网上使用计算机病毒软件或扩散、传播病毒,防止“黑客”侵权,防止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5、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停止上网,书面检查等教育方式。如情节严重者,按国家及学校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研究中心对外接待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1、本研究中心是我校对外宣传、搞好校内外横向联系、加强友好往来的重要窗口,必须做好必要的接待工作。
2、凡需来研究中心访问、参观、学习的校内外有关单位与人员,必须经研究中心主任同意后,研究中心方可接待。
3、对外接待工作中,既要做到热情大方,礼貌待人,又要按国家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做到内外有别。
4、在接待工作中,如有必要,应当做好接待记录。
第五章:公用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是夸克与轻子物理教育部研究中心进行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对外项目合作的必备条件。研究中心公用仪器的管理按《夸克与轻子物理教育部研究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实施细则》进行,各课题组常用仪器设备的管理由课题组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仪器操作人员使用前须熟悉操作规程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自行上机使用。仪器出现异常现象或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管理人员,及时修理。每台仪器配有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每次使用、维修后要认真填写记录。若出现由于违规操作引起的损失,由所在课题组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原则上公用仪器的使用时间应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如果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内使用仪器的,应向负责仪器管理的技术人员提出要求,经同意后方可在非工作时间内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室以外的人员需要使用本室的公用仪器时,需要预约,并按照要求填写样品测试登记表,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测试,不可自行上机。
第六章:开放课题的申请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研究中心每年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的研究工作。凡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研究人员均可申请。
第二十七条:凡申请开放课题人员,必须事先向本研究中心索取申请书和申请指南,按照研究中心的主要研究方向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开放课题的评审。申请一经评审通过,即可启动。开放基金只限于在本室使用,开支项目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以及客座人员的生活补助、住宿费与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为提高开放基金的资助效率,开放基金优先资助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将其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研究内容的延伸作为申请开放课题的研究内容。课题结束时,应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和论文单行本。对于出色完成任务的申请人,可以继续获得下一期开放课题资助。
第三十条:开放课题研究成果为本研究中心与客座人员共享。客座人员发表论文,在单位署名时可以将本研究中心名称作为第二单位名称。欢迎客座人员将本研究中心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论文。